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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案件調查取證特別是電子數據的提取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將電子數據列為法定證據種類,成為刑事訴訟八大證據之一。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也對依法調查中電子數據運用提出了明確要求。電子數據在案件查辦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愈加凸顯,有時甚至成為突破案件的決定性因素。如,在調查某鎮長出差途中改變路線繞道旅游問題時,被調查人矢口否認,辦案人員提取了其在外旅游時通話記錄及基站的位置,進而鎖定其所處的城市,很快突破了該案。因此做好電子數據工作至關重要。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通常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在工作實踐中,應充分了解電子數據的基本特點、科學把握提取電子數據的幾個關鍵環節。
電子數據的特點。電子數據除了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傳統證據的特點之外,還具有客觀公正性、高科技性、多樣性、脆弱性等特點。
客觀公正性。電子數據的技術性決定了它的客觀物質性。其借助的計算機等電子數字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進行的運算、發送、接收、存儲和演示可以稱得上“鐵面無私”,所以與傳統證據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觀公正性,也決定了電子數據具有合法的證明能力。
高科技性。電子數據是數字化形式的數據,離開了高科技的技術設備,電子數據無法儲存、處理、傳輸。從電子數據依賴的設備、存儲信息的介質、傳輸手段、收集和審查鑒定上來看,電子數據從產生到運用,各個環節都離不開高、精、尖科學技術的支持。
多樣性。電子數據的外在表現方式多樣性是指電子數據信息可以通過智能手機、計算機等現代高科技電子產品以文字、聲音、圖形、圖像動畫及視頻等多種媒體形式呈現。
脆弱性。指電子數據其本身容易被修改、偽造、破壞甚至是銷毀而不留下痕跡。這是由于電子數據的實質為數據的集合,人為操作可能改變和破壞原始數據,而且計算機的操作錯誤、硬件的損壞、計算機病毒的破壞、黑客的入侵等也很容易造成電子數據的損壞。不過,現代信息技術已經實現數據恢復功能,只要具備足夠的技術和設備,被刪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數據大多都能夠恢復。
提取電子數據應遵循的原則。鑒于電子數據的特殊地位和基本特征,在提取時應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不損害原則。電子數據特性要求取證人員不能采取任何改變計算機或存儲介質中數據的行為,確保數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實踐中,應制定出臺提取電子數據的實施辦法,對提取電子數據的程序、權限、步驟、要求、保存、制作提取筆錄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確保規范提取,也避免出現重復提取或者遺漏相關內容,及避免在提取過程中對原始數據造成破壞。
避免使用原始證據原則。調查人員提取到電子數據并固定之后,要用原始電子數據復制件進行勘驗、分析和鑒定,這樣在對復制件進行相關操作的過程中即使造成數據的破壞甚至無法再現,也不影響原始電子數據的證明能力。
操作留痕原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記錄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操作,第三方就能根據之前的操作取得相同的結果,現場需要提取的每個存儲介質都必須拍照,取證過程全程錄像,記錄電子數據的獲取、訪問、儲存或者轉移,這也是強化對取證過程的監管,有助于評判所取得的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限定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接觸原則。對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過程中,要求調查提取人員不僅具有調查的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有計算機網絡犯罪知識,這樣才能提升提取電子數據的準確率和效率。
提取電子數據應遵循的流程。電子數據的提取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取證準備,了解案情以及取證對象情況,準備必要的取證設備和工具;證據識別,對有可能成為證據的物品進行識別,判斷從何處有可能獲取電子數據,如現場的計算機、掃描儀、傳真機、復印機、數碼相機、U盤等電子設備、存儲介質;提取、固定證據,電子數據的提取需要專門的設備或工具軟件,以保證數據提取過程符合法律規范,不對原始證據造成破壞或篡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無法扣押的,可以現場提取數據,并在筆錄中注明;證據保全,對獲取的物證采取相應的封存措施,防止數據被改寫或刪除,并制作封存電子數據記錄,提取、固定電子數據記錄等文書,以證明電子數據來源和形成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其儲存、變更等保管使用情況。此外,還可通過復制、勘驗等方式進行保全。
提取電子數據的基本方法。電子數據的提取有兩種方法:靜態取證和動態取證。靜態取證是針對計算機磁盤、存儲卡、手機、數碼相機、GPS等進行物證固定、取證、數據恢復、分析、查找、殘留數據分析、磁盤儲存空余空間的數據分析等。動態取證是指對正在運行的計算機或者服務器的內存、進程、網絡狀態,結合防火墻入侵檢測系統、網絡嗅探技術等手段進行在線取證。
提取電子數據的注意事項。在固定證據后,應當在現場制作提取筆錄。提取筆錄主要記載電子數據的收集和固定情況。包括:案由;參加提取的人員姓名及職務;提取的簡要過程,主要包括提取時間、提取地點及提取順序等;提取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取證方式及取證份數;參與提取的人員簽名;提供電子數據人員簽名等,確保為獲取的電子數據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據。(王連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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