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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摘錄: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監督范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整合了反腐敗工作力量、提升了反腐敗工作效率。與此同時,誰來監督紀委監委,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對此,監察法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關切,專設第七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主要有人大監督、內部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建立起了嚴格的監督機制。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領導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監督。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機關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黨委的監督。這是對監察機關首要的也是最有效的監督。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監察法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條也都明確規定了堅持黨的領導的根本原則。這是監察法和憲法、人大常委會監督法保持一致的重要體現。
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職權,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機關在自覺接受黨委監督的同時,也應當依法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國家根本法形式規定了人大與監委之間的關系,明確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人大有權選舉、罷免本級監委主任。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監察機關應當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接受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人大常委會監督法是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全面系統地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監督形式和具體程序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包括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
有權必受監督,用權不可任性。監察機關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各級監察機關要自覺接受監督、誠懇接受監督、樂于接受監督,習慣在受制約和監督的環境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讓人民群眾滿意,是我們黨做好一切工作的價值取向和根本標準。紀委監委既需要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和內部的自我監督,也需要外部監督。監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級監察機關應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不依法履職和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人民群眾可以依法通過檢舉控告、申訴等方式進行監督。打鐵必須自身硬,主動公開工作信息,正是紀委監委自覺接受監督的表現。實踐中,各級紀委監委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信息發布機制,對于社會廣泛關注、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查辦工作,應當依法將有關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回應群眾關切。同時,要進一步增強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的意識,以接受監督的實際行動展現紀委監委光明磊落、胸懷坦蕩的工作作風,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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