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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7年11月,宣城市宣州區紀委收到區委巡察辦在開展巡察中發現的“區司法局午餐招待時菜單內容中含有酒類”相關問題線索后,立即組成核查組,對該問題線索展開調查核實。
【情況核查】
經查,2015年7月28日上午,涇縣司法局派人送干部鄧某某至宣州區司法局報道并聯系普法工作,當日中午該區司法局時任黨組副書記顧某某負責接待工作,并在宣城市區某酒店安排了公務用餐,期間共點兩瓶六年家酒(價值256余元)用于招待。調查組仔細查看了公務接待單和酒店菜單小票,同時約談了當事人顧某某等人。起初,顧某某還抱有僥幸心理,并百般抵賴,強調其本人當日中午未飲酒。然而,當鐵證擺在面前時,顧某某面紅耳赤地低下了頭,誠懇地坦白了自己的違紀事實。
【處理情況】
針對顧某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工作日進行的公務接待活動中午餐飲酒的行為,2018年11月2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宣城市宣州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顧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違紀者說】
“兄弟縣的領導和同事前來聯系工作,我想著應該盡地主之誼。俗話說,‘無酒不成席’,當時點餐時就要了兩瓶酒,沒想到會在巡察中被發現。現在想來,根本原因還是在于自己的頭腦中缺乏紀律和規矩意識,沒有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然觸犯紀律紅線。對于組織上給予的處分,我誠懇接受,今后一定時刻繃緊遵紀守規之弦,決不再犯類似錯誤。”收到自己的處分決定書時,顧某某連連懊悔不已。
【執紀者說】
自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出臺以來,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紛紛制定了各具特色、限制更嚴、操作更細的地方版“禁酒令”。安徽省出臺的《省內公務活動禁止飲酒規定》提出,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資等活動外,省內公務活動一律不準飲酒,工作日午間一律不準飲酒。公務人員在工作期間飲酒,不僅影響政務工作正常開展,而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顧某某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卻對有關規定心存僥幸、明知故犯,待受到懲處后,悔之晚矣。因此,黨員干部要時刻嚴格嚴于律己,從內心深處敬畏黨紀黨規,使守紀律、講規矩成為習慣、成為本分。 (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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