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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
2017年10月,宣城市宣州區法院向區紀委移送了一起關于文昌鎮原黨委組織委員、統戰委員、人大副主席吳某某的已判決危險駕駛罪案。接到該案件線索后,宣州區紀委立即組織認真核實,并在第一時間立案審查。
【審查情況】
經查,2017年3月19日,吳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宣城市區水陽江大道自西向東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水陽江大道與狀元南路交叉口,與胡某某駕駛的電動車(載孔某某)發生碰撞。吳某某下車后,其駕駛的車輛溜車,又與林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孔某某受傷且三車同時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吳某某的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27.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17年9月29日,宣州區法院以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處理結果】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2017年12月15日,吳某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處分。
【違紀者說】
吳某某在其悔過書中表示,由于放松自我約束,沒有按照黨紀國法嚴格要求自己,醉酒駕駛機動車,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在審查調查期間,吳某某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深感悔恨,他希望大家能以其為反面教材,加強自我約束,杜絕酒后駕駛,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黨員、好公民。
【執紀者說】
吳某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應帶頭遵紀守法,但卻自我要求不嚴,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已受到黨紀國法嚴懲。吳某某的教訓值得所有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深刻反思,引以為戒,要本著對社會、對組織、對家庭負責的態度,時刻警醒自己,切實增強黨紀觀念和守法意識,嚴守交通法規,杜絕酒后駕駛,切實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宣城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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