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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黨員干部專心致志謀事創業,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近日,和縣紀委監委出臺《和縣黨員干部查否澄清保護辦法(試行)》,對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積極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
調查核實定性。對于反映存在錯告、誣告的問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由承辦該線索的紀檢監察室負責再次組織調查核實,再次核實務求更全面、更嚴謹、更細致,調查結果須經縣紀委常委會審定,確保對舉報問題準確定性。
分級歸口辦理。經核實發現被反映對象被錯告、誣告或者舉報人反映問題不屬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線索受理單位(部門)填寫《檢舉(控告)失實澄清證明審批表》報縣紀委監委,由縣紀委案件審理室審核把關,與受理單位(部門)共同研判后,經縣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簽發《澄清證明通知書》,轉至受理單位(部門)予以澄清證明。
及時澄清保護。《澄清證明通知書》簽發后5個工作日內,受理單位(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當事人意愿,采取當面告知、書面通知、召開會議、發出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如被反映對象本人或單位申請,需要擴大范圍澄清的,可由受理單位(部門)報縣紀委監委,經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實施。
結果反饋公開。對信訪舉報所反映的問題查無實據或有輕微違規行為,屬實名舉報的,按規定向舉報人反饋結果和結論;屬匿名舉報的,在一定范圍內澄清或說明,消除負面影響。對不涉及黨和國家、商業、案件、個人秘密,且與群眾利益相關、關注度高,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信訪舉報處理結果,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公開,引導信訪人息訪息訴。
保障合法權益。對予澄清對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處理情況,使受到不實反映(舉報)的黨員干部在評先評優、提拔或交流使用中不受影響,切實保護澄清對象的合法權益。在澄清保護工作中,依法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馬鞍山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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