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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免予黨紀處分是根據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具體情況,本應給予較輕的紀律處分(警告或者嚴重警告),但由于具有可以免予處分的條件,因此,對其免去應給予的紀律處分。依照規定免予黨紀處分,并不意味著對違紀黨員放任不管,而是視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
適用情形
免予黨紀處分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
1.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以下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2)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3)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5)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6)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作出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
(1)對不明真相參加反黨聚眾活動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2)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3)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4)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5)對不明真相參加迷信活動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6)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制作書面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對犯錯誤黨員免予黨紀處分的批準權限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免予黨紀處分應當由有關黨組織作出書面結論,形成免予處分決定書,按照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報批程序。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予處分決定作出后,也應當在一個月內向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免予處分決定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并抄送相應組織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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