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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上午,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李強涉嫌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強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運輸管理處主任、市政府駐杭州辦事處主任、市委臺辦主任,市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客運資質審批、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32萬余元;2015年以來,李強在馬鞍山市經開區招商引進項目中,濫用職權、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559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強自愿認罪認罰并作了最后陳述。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通訊員 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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