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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銅陵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程金林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10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金林利用擔任銅陵市郊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郊區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借貸、職務晉升、稅收返還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6.759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金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程金林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邱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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