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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下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斌利用擔任安徽省信用社聯合社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副主任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掛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貸款、業務合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18萬余元,其中271萬余元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孫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孫斌向法庭表示不上訴。(宣城中院 張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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